交通事故一死两伤 法院调解保险理赔

  发布时间:2010-07-15 16:05:32


    吉水法院网讯 7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自愿赔付原告罗威医疗等费用合计3617元并保证在2010年7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罗卫军自愿赔付原告罗威护理费311元、交通费100元,合计411元并保证在2010年7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6日,郭琼华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杨金姑、罗威,由阜田镇往高村方向行驶,11时40分,当车行驶至阜田至高村的莫坑路段时,与对面驶来的由罗卫军驾驶的农用车会车时,该车车厢的后挡板右边钩子突然松开,往左边甩出时将郭琼华打倒,造成郭琼华当场死亡及乘车人杨金姑及罗威俩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吉水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卫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琼华及乘车人罗威、杨金姑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原告为治疗共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3473元。另查明,郭琼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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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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