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身份骗领信用卡 触犯刑律获刑且罚

  发布时间:2010-07-15 16:02:17


    吉水法院网讯 利用网上购买来的身份证,到银行骗领信用卡准备出售牟利。7月1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盛光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1月4日,被告人盛光武纠集张剑强(另案处理)、张波(在逃)先后在南昌、樟树、新余、吉水县等地,利用从网上购买来的他人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的多家营业网点办理各类银行卡100张(其中盛光武经办53张,张剑经办47张),并准备将所办的银行卡在网上出售给他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光武及其同伙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且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被告人所办理的信用卡均已被公安机关缴获,未流入社会,尚未造成危害,且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