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 7月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江西吉安千里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除已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外,另行补偿原告孙三明10000元。 原告诉称,2009年6月,被告聘请原告为其在吉水县城西工业区的厂房建筑施工监理。2009年8月5日晚九时许,原告下班回宿舍时遭人伏击致重伤,住院治疗20天,经司法鉴定为重伤甲级,伤残九级。原告与被告系雇佣法律关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计184673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间是劳动法律关系而非雇佣法律关系。原告是在下班途中遭人侵害而非在从事劳动活动中受伤,原告受伤不是工伤,我方有权拒赔。原告受伤后在侵害人未明下我方出于人道主义已帮其支付医疗费近3万元,为减免双方的诉累,我方可考虑再补偿原告不超过1万元。
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被告江西吉安千里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除已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外,另行补偿原告孙三明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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