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员疏忽自身安全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0-07-14 15:08:59


    吉水法院网讯 7月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彭树福受伤的经济损失77807元,由被告祝冬梅赔偿19451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树福系长年在农村为农户掘修水井的有一定技术专长人员且自配有掘井的工具。2009年9月14日,原告彭树福邀被告彭永福与被告祝冬梅达成协议:彭树福和彭永福为祝冬梅家挖水井一口,每米价款165元,祝冬梅置供水泥井筒,彭树福、彭永福工作量为挖掘土方和放置水泥井筒。9月23日,彭树福、彭永福一直挖至11.5米深,放置21个水泥筒,最下面1米深水泥筒未放落下,彭永福到井下撬了许久水泥筒子落不下去,彭永福对祝冬梅说要改为垒砖,祝冬梅不同意,彭树福只好在井底用力撬水泥筒,突然,上面21个水泥筒一起下落压断彭树福右腿,彭树福随即被送到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7728元。2010年3月19日,原告经司法鉴定为轻伤甲级,伤残八级。原告因被告不支付其医疗费等损失而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彭树福与被告祝冬梅系承揽合同关系,祝冬梅为定作人,彭树福、彭永福为承揽人。作为专业人员,彭树福在井底用力撬水泥筒而疏忽了自己的安全。祝冬梅应预见彭树福、彭永福在井底强行撬动水泥筒作业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纳彭树福、彭永福的垒砖意见,因此,祝冬梅存在指示过失,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过错在于彭树福是专业人员疏忽了自身安全,对其自身损害后果,彭树福应承担主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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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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