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7月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方建宏应当给付原告李军工时费7600元。 经审理查明,自2001年6月起,原告李军开始租赁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内的车库用于经营喷漆业务。2004年10月31日,原告与邱万有就车库租赁签订了一份车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经营过程中的水电、材料、工资等经济支出由李军承担。双方又约定,邱万有承接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事故车辆维修业务后,将其中的喷漆业务转交给原告承做,喷漆工时费按定损单结算,由邱万有代收,原告再根据定损单与邱万有结算工时费。2005年2月,被告方建宏接手邱万有的承包业务,原告继续在原租赁的车库里经营喷漆生意,被告未与原告重新签订合同,但继续将喷漆业务交给原告承做。经核实,法院依法对原告的喷漆工时费14350元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方建宏承接赣中汽车运公司事故车辆维修业务后,将喷漆业务转交给原告李军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方建宏作为定作人应向作为承揽人的李军支付相应的承揽报酬。经核实,被告自2005年后开始承包修理厂期间,共拖欠原告李军喷漆工时费14350元,扣除原告应当给付的租金3750元、租赁车间开支1000元及被告已垫付的工时费2000元,被告还应当给付原告工时费76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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