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追偿垫付款 法院判决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0-07-09 10:27:19


    吉水法院网讯 7月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彬根应于五日内偿还原告吉水县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503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汽车消费贷款购车、挂靠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汽车消费贷款购置车辆,被告向原告支付首期购车款,其余购车款由被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2009年4月8日,被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一手营运汽车贷款合同,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170000元,期限两年,采用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一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法定贷款利率上浮20%计息,以等额本息的方式分24个月归还,双方还约定了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同时,原告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保证合同。2009年4月10日中国银行向被告李彬根发放贷款,贷款利率为5.4‰。至2010年3月17日,被告贷款帐户上累计已归还本金75195元,利息8273元,罚息876元,合计84345元。其中被告李彬根自己支付了34045元,原告垫付了503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的挂靠关系,为被告提供了贷款担保,在被告未按期还贷的情况下,原告替被告向银行偿还贷款,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向被告追偿垫付款的主张,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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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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