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7月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工作受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温永炳、张贤武自愿再赔偿原告张庆波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5000元。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在螺田镇胜利村头镜自然村合伙开办木料锯板厂。2009年暑假,原告应两被告雇请临时在锯板厂做工。同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做工过程中不慎被电锯锯伤右手。受伤后经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467元。经诊断,原告右手食指锯伤骨折。 2009年12月17日,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1000元。事发当日,两被告预付医疗费2000元。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温永炳、张贤武自愿再赔偿原告张庆波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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