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7月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4日,被告李执祥因办厂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茂才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4个月,并约定了借款的利息。被告李执祥当场出具了借条。被告郭忆秋作为被告李执祥的担保人亦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2009年5月14日,被告李执祥支付4个月的利息后,原告张茂才同意被告李执祥续借5个月,约定利息照旧计算。2009年5月25日,被告李执祥再次向原告张茂才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5个月,利息约定与初次借款一样,被告郭忆秋仍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问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原告张茂才与被告郭忆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执祥所欠原告张茂才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郭忆秋承担其中3500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并在10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其余款项原告张茂才自愿免除被告郭忆秋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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