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7月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合伙经营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日,原告戴根旺与被告黄忠祥、黄荣清在吉水县螺田镇老山村委会匡坊村小组石陂岭山场合伙开办了煤矸石矿。双方口头约定的合伙协议为平均投资,共负盈亏,同时,原告分工为管理合伙账目,被告黄忠祥经管现金。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从2008年9月29日至停止开采煤矸石之日止合伙期间的利润及进行合伙清算。原告多次催问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终止原告戴根旺与被告黄忠祥、黄荣清合伙协议。被告黄忠祥、黄荣清一次性补偿原告戴根旺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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