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7月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被告曾海花、曾龙洋、张春连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彩礼12000元给原告夏候睿。 经审理查明,2009年元月,原告夏候睿、被告曾海花在原告姑姑的介绍下相识,并于2009年2月6日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因男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相识一个月后就开始同居,双方缺少了解。同居期间,双方的感情一直不和。被告曾海花于2009年3月6日离开男方家中,至今未再和原告一起生活。因原、被告仅在一起共同生活二十来天,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收受的礼金及财物折算共计30500元。
被告只承认收取了10800元和8000元,对这10800元彩礼,被告称双方当时已口头约定将其作为女方置办酒席和嫁妆的费用。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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