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7月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合伙办厂纠纷案,被告彭文斌自2010年5月起至2011年2月止,每月月底前偿还1750元给原告阙春生。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阙春生与被告彭文斌合伙办厂,因生意不景气,原告在2007年12月31日退出了合伙。合伙期间,厂里以原告的名义向银行贷了一笔钱,在退出合伙时,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这笔贷款被告承担16000元的还款义务,并由被告定期向银行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分别于2008年12月11日和2008年12月30日出具了两份借条,双方约定这16000元贷款被告在2009年底全部还清。然而,被告只向银行支付了其中9000元本金至2009年年底的利息,另7000元本金的利息一直是原告偿付。鉴于被告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16000元银行贷款及相应的利息。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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