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因建房需要开挖石灰坑,用后未填平导致两岁幼儿溺水死亡。6月3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志福、刘礼泉、刘年根共同赔偿原告廖方华、刘凤丽因其子溺水死亡赔偿金6222元。 经审理查明,1995年,刘志福因建猪栏,在村上祠堂东面挖了一个面积约一平米深约一尺的坑沤石灰,用完后使用垃圾和土稍作填埋。1997年,刘礼泉因儿子建房要沤石灰,又将该坑里的土和垃圾清理,并进一步挖深,使用之后,未对该坑进行填埋处理,该村村民建房均使用该坑沤石灰,使用后都未进行填埋处理。2008年,刘年根建厨房同样使用了该坑沤石灰,也是最后一个使用该石灰坑的。刘年根使用后,同样未对该坑进行填埋处理,一直废弃在那里。2010年2月25日,原告两岁的儿子廖文杰外出玩耍时,不慎掉入该石灰坑而溺水身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志福在建猪栏时开挖石灰坑,刘礼泉在建房屋时对石灰坑进行扩大和加深,刘年根在厨房时最后一个使用该石灰坑,三被告均在事后未对该石灰坑进行填埋平整,致使该石灰坑废弃积水达80cm左右,与原告两岁的儿子在该坑溺水身亡均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对自己儿子溺水身亡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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