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村民将责任田抛荒多年不顾,村小组将土地租赁他人使用后,村民诉请要求承租人交纳租金。6月3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仁杰、李木英要求被告袁小山、周望珍给付土地租金18000元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仁杰、李木英是吉水县文峰镇朱山村第五组村民。1996年11月5日,文峰镇政府与闽富特种水产养殖公司向朱山村第四、五组租赁粮田10亩用于开办鳗鱼养殖场。其中包括原告承包的责任田2.3亩,原告也收取了相应的租金。鳗鱼养殖场开办了二年半后倒闭,其租用粮田在荒芜了几年后成了一块空地。2005年,朱山村第四、五组将这块空地租赁给张活水使用,张活水将其中一部分转租给被告袁小山、周望珍开钢材店,其中包括原告以前承包的责任田在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原告承包的责任田在鳗鱼养殖场倒闭后抛荒多年,作为发包方的朱山村第五组有权收回并租赁给他人。原告无权要求现有的承包人交纳租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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