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小孩之间发生争吵,作为长辈不仅不去劝解,还拳头相向引发吵打。6月3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杨建富、肖年秀共同赔偿自诉人罗冬英经济损失35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7日下午5时,自诉人罗冬英的孙女在自家后门口的树下玩耍时,与被告人杨建富的孙女发生争吵,罗冬英与杨建富、肖年秀不是各自劝解自家的小孩,而是相互指责对方的小孩不是,进而引发双方大人之间的争吵、殴打。自诉人罗冬英受伤倒地,并住院治疗7天。经鉴定,罗冬英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罗冬英与被告人杨建富、肖年秀因民事纠纷发生吵打,致自诉人轻伤。作为侵权人,俩被告人对自诉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双方在处理纠纷中,不能冷静对待,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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