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一个月再盗窃 五年后自首获轻刑

  发布时间:2010-07-04 17:43:32


    吉水法院网讯 因盗窃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一个月重操旧业,五年后在一次行政拘留中潘然悔悟,自首后获轻刑。6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春圣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9月刑满释放后,在10月29日,被告人携带十字螺丝刀、点火锁等作案工具流窜到吉水县文峰镇,将受害人郭金仕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蓝色尖头东风牌汽车盗走。被告人将车开到崇仁县城,以需改装成工程车为由,将该车车厢作为废铁卖给一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300元,之后被告人将该车遗弃在公路边。经鉴定,该车价值9700元。

    2010年2月22日,被告人因赌博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和平派出所抓获并行政拘留三天。2月23日,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2006年在吉水盗车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97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春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自首,且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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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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