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卖树任人砍伐 违反法律获刑且罚

  发布时间:2010-07-02 22:11:41


    吉水法院网讯 村长为了集体利益卖树,却放任他人无证采伐。6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肖生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生苟是吉水县枫江镇江头自然村村长,2003年12月5日,为了本村集体利益,经村里党员干部开会研究,一致同意将该村集体所有的五块山场中的杉树以14000元的价格卖给曾皇根等人。曾皇根等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12月10日至31日雇请民工上山采伐并销售。采伐期间,林业工作站人员多次找到肖生苟和曾皇根等人,制止他们乱伐。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曾皇根等人无证在该山场共采伐杉树面积34亩,采伐杉树计立木蓄积170立方米,出材量114立方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生苟作为自然村村长,在将本村集体山场上的林木出售给他人后,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放任他人进行砍伐,造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为了村集体利益,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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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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