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帐目不清算 诉请返还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07-02 22:10:55


    吉水法院网讯 合伙期间帐目不清,又不清算,散伙后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合伙资金。6月2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叶忠要求被告王光返还合伙资产26.5万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原告叶忠、被告王光合伙开办手套厂,因俩人是同村人就没有签订合伙协议。合伙期间,原、被告共同购买了吉福皮件制品厂,后变更为兴旺手套厂。原、被告为了得到税收优惠,又购买了吉水华光废品有限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原告负责华光废品有限公司,被告负责兴旺手套厂,经营到2006年底。后因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从2007年春节后未到厂上班。双方在经营期间未对对合伙帐目进行清算。原告认为被告拿走了合伙资金26.5万据为己有,诉请要求被告返还26.5万元并支付利息。诉讼中,法官多次主持双方进行清算,因双方均拿不出帐本和双方认可出资的数据,各自保管的发票都未经对方签字认可,清算未果。经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清算,会计事务所认为,双方没有做帐,对出资比例情况不清,而且发票均未经双方签字认可,无法进行清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合伙期间,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帐目不清,导致合伙帐目清算不了,双方均有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挪用合伙资金26.5万据为己有,原告举不出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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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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