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4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井冈山经贸学校应给付原告孙燕云、孙小慧因女儿孙琪溺水死亡的各项赔偿款(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89346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燕云、孙小慧租用被告井冈山经贸学校大门北侧的店面开办了“今日华昌铝材”店,一家人均住在该店内。2010年2月7日下午4:30左右,两原告的女儿孙琪与隔壁同伴孙文杰一起在两原告店面前玩耍,手中提一小水壶。半小时后,两小孩不见了。两小孩的家人便开始一起寻找,一直到6点多钟才在被告井冈山经贸学校校园内池塘入口码头下面发现了浮在水中的两小孩,即打捞上来,送往吉水县人民医院抢救,但均已死亡。该池塘属被告井冈山经贸学校所有。池塘在校园内的部分(北面)设有水泥预制围栏,西面留一入口,入口外不远是进入校区的大路,入口内置一铁皮牌子,上书:深水池塘,注意安全。旁边即是下池塘的码头。当时,被告井冈山经贸学校已放寒假,大门处有门卫在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女儿孙琪尸体2010年2月7日晚上是在被告校园内池塘入口码头处打捞上来的,原告方提供了文峰派出所的报警登记表,证人肖文平、蒲燕到庭作证证言,各证据之间相互关联,被告也未提出异议。由此推定被告校园内池塘入口码头处就是两小孩溺水死亡位置。孙琪溺水死亡,作为父母的两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井冈山经贸学校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应负次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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