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感谢法官耐心做工作,要不能我们父子真成了仇人”,4月28日上午,原告孙县生紧握住吉水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刘庭长的手说道。 原告孙县生夫妇与被告孙九根夫妇是父子关系,1996年原告向王礼千购买位于吉水县城南门猪场房屋一套,房屋购买后,原告一家搬到吉水县城居住。该房于2001年6月20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被告结婚后没有另购房屋,与二原告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屋内。二原告诉称二被告为达到非法占有该房屋的目的,经常对二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漫骂、殴打原告,给二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压力,无法忍受二被告的所作所为,根本无法与二被告共同生活,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搬离该套房屋,且确认该套房屋归二原告所有。
审理中,考虑到原被告是父母子女关系,简单判决并不能化解其家庭矛盾,主审法官就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二被告同意搬出该套房屋,另行租屋居住。二原告也同意资助二被告另行买房。二原告因此撤回起诉,其父子关系得以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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