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三岁幼儿跟随母亲去手套厂上班,不慎被电伤,手套厂电闸安装存在安全隐患被判担责。4月1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水生赔偿原告李建军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7108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的母亲周春连受雇于被告吴水生的手套厂做工,2009年7月11日上午,周春连带原告李建军来到位于吉水县城城北菜市场内的手套厂上班。李建军在玩耍中不慎被电击伤。当日下午,周春连即带原告来找被告要医疗费。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先后住院23天,共用去医疗费9904元。经吉安市济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建军右手被电击伤,伤残程度为柒级,后续治疗费捌仟元,护理依赖时间为陆拾天。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372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未达成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建军在吉水县城城北菜市场被电击伤,有证人胡佳铭、廖晨晖、王秋根的证言和医院的病历、法医的鉴定结论证实,且胡佳铭证言证实受伤的原告是从被告开办的手套厂出来,事发当天下午原告母亲还带原告去找过被告要医疗费,且被告手套厂将用电闸刀装在操作台下,确实存在安全用电隐患。综上分析,可以推定原告是在被告手套厂被电击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原告母亲周春连将不满三周岁的原告李建军带到上班的手套厂,放任原告自由玩耍,导致原告被电击伤,作为监护人的周春连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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