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们义气去砍人 不思悔改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0-04-16 10:24:51


    吉水法院网讯  刑满释放出来后不思悔改,又为了哥们义气去斗殴。 4月1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谢良、李仁明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9日13时许,陈建新(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仁明等人在吉水县八都镇金铭阁宾馆欲赊账开房休息,陈建新打电话联系老板高良平(另案处理)。高良平接电话后与被告人谢良、“贵州佬”、熊伟、曾润生、谢云鹏(均另案处理)到达宾馆。陈建新与高良平因言语不和引发争吵,陈建新先拔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威胁高良平,被告人李仁明也从身上拿出砍刀威胁,并持刀追砍“贵州佬”。“贵州佬”跑开后也拿来柴刀分发给被告人谢良、熊伟等人,这些人拿柴刀后追砍陈建新及被告人李仁明等人,双方多人持刀聚众斗殴,造成陈建新轻伤甲级。案发后,高良平赔偿了被害人陈建新经济损失1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谢良在2004年犯聚众斗殴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仁明在2009年2月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良、李仁明出于哥们义气,公然藐视法律和社会公德,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在公共场所持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造成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谢良、李仁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挑起,被告人一方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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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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