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稻田起纠纷 致人受伤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0-04-12 17:50:05


    吉水法院网讯 4月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江光华赔偿原告周冬女医疗费等30671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0日早上,原告周冬女为其儿子种的稻田放水灌溉,但要经过被告江光华已施了肥的稻田,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进而漫骂撕打,被告在情争之下,用石头砸到原告右前臂,其右前臂当即红肿,但并未破裂,就未及时到医院治疗。在事发后的23天即8月11日,原告因右中、环指伸直功能障碍到吉安市人民医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5438元。后经吉水县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右中、环指伸肌腱断裂,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九级。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134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为稻田放水之事发生争吵,在撕打过程中,被告砸伤了原告的右前臂,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在放水灌溉时未征得被告同意,流失了被告田中的肥水,在争吵时又漫骂了被告,其受伤后疏忽大意未及时进行诊治,可能错过了最佳治疗期,自身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对其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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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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