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4月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执祥、尹国英夫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所欠原告张茂才100000元借款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14日,被告李执祥因办厂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茂才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4个月,利息按每万元每月200元计算,逾期偿还每月按本金的5%支付违约金。被告李执祥当场出具了借条。2009年5月14日,被告李执祥支付4个月的利息即4000元后,原告张茂才同意被告李执祥续借5个月,约定利息照旧计算。2009年5月25日,被告李执祥再次向原告张茂才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5个月,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与初次借款一样。庭审中,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了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予以证实。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李执祥催讨这两笔借款和利息,被告李执祥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执祥向原告张茂长借款的事实有被告李执祥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双方即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李执祥作为债务人负有按期偿还借款和利息的义务。被告尹国英是李执祥的配偶,且这100000元借款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尹国英应当与李执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执祥、尹国英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承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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