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3月3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一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刘三根保证在2010年5月23日前还清所欠原告陶北芳货款19440元及利息4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陶北芳在吉水县城艺术广场开饲料店,被告刘三根在乌江果树园开养猪场。被告从2007年10月开始在原告处陆续购买饲料。至2008年11月份,经原告清算,被告欠原告饲料款共计4万余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给原告,至2009年元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19440元,被告出具了19440元欠条给原告,承诺如不按期归还,愿承担欠款数额10%的违约金,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原告因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法官详细讲解诉讼的风险及法院判决后对双方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一方面给原告讲述购物付钱天经地义的道理,有困难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应主动找卖主讲明实情,争取卖主的谅解,请求卖主宽限期限;另方面给被告讲述原告也是老主顾,不要因为原告一时没有能力支付货款而对簿公堂,而应该在老主顾有困难的时候帮衬一把。最终,双方达成上述协议,使得双方当事人恢复了昔日的老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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