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八旬父母不堪儿子儿媳的侵扰,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其侵害。3月3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郭建华、罗冬姑应停止对原告郭云龙、胡带香的侵害。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云龙、胡带香与被告郭建华为父母与儿子关系,1981年1月,原告郭云龙在吉水县城北门巷一路(现原、被告居住地)购买了一块宅基地使用权,共227平方米,1981年秋季开始建房,同年年底建成,原告和子女搬进该房居住。1989年10月,在原告郭云龙的主持下,父子三人就房地产的分割一致达成了协议,宅基地分给郭兴华112平方米,分给郭建华115平方米。1995年被告在分得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内拆除旧房、改建新房。被告改建新房后,原告居住在被告改建新房的第二层。原、被告居住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互相辱骂、吵打。2009年9月13日,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用石头砸烂了原告现居住的房屋窗户玻璃和停了原告的水电。2009年11月14日,被告郭建华以书面文字辱骂原告郭云龙。为此,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人身损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共同居住该房屋内期间,产生矛盾,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用石头砸烂了原告居住的房间窗户玻璃并用书面文字辱骂原告郭云龙,被告的侵害行为违法,于情于理不符,应停止对原告的侵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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