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着酒力砍人 自悔不该获刑

  发布时间:2010-03-31 09:08:52


    吉水法院网讯 3月2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伟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伟与受害人潘启龙同是贵州省锦屏县老乡,一起吉水县八都镇长龙村金狮林场打工。2009年12月28日20时许,两人喝酒后因小事发生争吵,杨伟持砍树用的一把柴刀先朝潘启龙左侧头部砍了一刀,接着又朝胸部左侧砍了一刀,后潘启龙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经吉水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启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归案后,被告人杨伟已预付赔偿款2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伟不能正确处理民事纠纷,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预付了赔偿款,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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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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