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法律规定 滥伐林木获刑

  发布时间:2010-03-31 08:51:05


    吉水法院网讯 3月2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谢围阳、邱会辉各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3日,被告人谢围阳、邱会辉合伙以45600元的山价购买白沙镇安溪自然村“大坑尾”山场的所有马尾松。2008年11月28日,两被告人用刘水根等三户村民的山权证办理了出材量为105立方米的马尾松采伐许可证。2009年2至3月,两被告人雇请民工对整个山场(一部分为批复采伐区,一部分为未批复采伐区)的林木进行采伐并销售,采伐树种有马尾松及少量的杉树。经鉴定,两被告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马尾松计立木蓄积75.99立方米,采伐杉木计立木蓄积0.59立方米。案发后,两被告人于2009年6月23日主动向吉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脏2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围阳、邱会辉明知自己所持有的采伐许可证内容的限制,仍雇请民工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而任意采伐林木,滥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鉴于两被告人所采伐林木糸冰冻灾害受损林木,且在归案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退脏,可以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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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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