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法院网讯 3月2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智华,许招定共同赔偿原告陈小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4408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智华到县城信用联社门口找人搬运木材装车。原告陈小红与刘冬香、聂荷花三人被王智华以100元工钱雇请,由被告人王智华用小车带上原告陈小红、刘冬香、聂荷花至本县丁江镇一院子前搬运木材装车。当木装车达三分之二时,被告人指示原告用石块塞住木头以免发生滚动,此时,搬运工刘冬香不知情在车上抛下木材引起震动,导致车上木材滚动将原告的左手压伤致骨折。经鉴定,原告伤情为轻伤甲级,伤残十级。另查明,原告搬运装车的木材为被告王智华、许招定合伙收购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智华临时雇请原告陈小红等三人为其装运木材,双方形成了雇用关系。原告在从事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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