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车出事故 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0-03-29 09:19:06


    吉水法院网讯 3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彭贵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彭贵海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乌江镇双元村驶往段上村,当车行至乌江农机站岑上路段时,与行人刘声有迎面相撞。造成刘声有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水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彭贵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10年3月9日,经本院调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829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贵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到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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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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