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后催还未果 法院判决应偿还

  发布时间:2010-03-25 16:30:27


    吉水法院网讯 本是同乡同行,因躲债务却天各一方,不知去向。3月2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新忠偿还原告胡明录借款2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明录与被告张新忠是同乡,又一同在吉水县黄桥镇白泥矿经营白泥业务。2008年9月20日,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来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且口头约定在2008年农历年底前还清。到2008年底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总是遭到拒绝,并且在2009年春节后,原告找不到被告,故诉到法院,依法请求被告偿还借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新忠向原告胡明录借款20000元,并且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张新忠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遂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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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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