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按要求交保险 出事故保险公司支付

  发布时间:2010-03-23 16:30:24


    吉水法院网讯 3月2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水秀38819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王炳根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吉水县城商贸城开往九州市场,当车行至文峰中大道城西停车场处,与在道路上同方向行走的原告罗水秀相撞,致使罗水秀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吉水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炳根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14天,后经吉水县吉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原告外伤构成轻伤甲级,伤残十级,受伤之日休息时间为四个月。再查明,该三轮摩托车在2009年9月14日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公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12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炳根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未确保安全,致使发生撞上行人的交通事故,负此事的全部责任,因被告王炳根驾驶的摩托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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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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