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3月1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被告曾海花、曾龙洋、张春连自愿返还原告夏候睿彩礼1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元月,原、被告在亲戚介绍下相识,并于2009年2月6日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因男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相识一个月后就开始同居,双方缺少了解。同居期间,因性格不合,被告曾海花于2009年3月6日离开男方家中,至今未再和原告一起生活。因原、被告仅共同生活二十来天,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收受的礼金及财物折算共计30500元。审理中,被告只承认收取了18800元,但对11700元彩礼,被告称双方当时已口头约定将其作为女方置办酒席和嫁妆的费用,并已实际支出。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审理中,承办法官从两方面讲述双方诉讼的风险及法院判决后对双方可能产生的影响。一方面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我国有关彩礼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要求返还按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我国法律既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另一方面对于已实际支出的开支,法院可以酌情考虑。同时,还积极邀请双方亲属参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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