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3月2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吉水县白水镇蝉溪村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杨玉英餐费4751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7年,原告杨玉英在吉水县白水圩镇经营“东方酒店”。被告吉水县白水镇蝉溪村委会多次在原告杨玉英处用餐。经结算,1996年至1999年,被告共欠原告餐费6772元。1999年11月,当时蝉溪村委会主任刘恩洲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772元餐费。2004年元月12日,被告对尚欠餐费4000元向原告出具了字据。被告于2002年曾先后六次在原告处用餐,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餐费1026元。2004年元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75元餐费,尚欠751元。2007年元月28日,被告对其于1999年前及2002年所欠原告餐费4000元及751元书面表示认可。此后,被告均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未付分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吉水县白水镇蝉溪村委会多次在原告杨玉英经营的酒店就餐,双方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经双方结算后由被告吉水县白水镇蝉溪村委会负责人签字认可所欠餐费共计4751元,吉水县白水镇蝉溪村委会对杨玉英产生合同之债,应予清偿。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数清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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