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作受伤 雇主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0-03-22 16:59:39


    吉水法院网讯 3月1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一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温永炳、张贤武自愿再赔偿原告张庆波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两被告在原告住地螺田镇胜利村头镜自然村合伙开办木料锯板厂。2009年暑假,原告应两被告雇请临时在锯板厂做工。同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做工过程中不慎被电锯锯伤右手。受伤后经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吉安市中医院、螺田卫生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467元。经诊断,原告右手食指锯伤骨折。 2009年12月17日,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1000元。事发当日,两被告预付医疗费200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0031元,但均遭被告拒绝。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审理中,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述相关法律精神;另一方面积极劝解双方当事人顾及邻里关系,同时告知双方诉讼的风险及法院判决后对双方可能产生的影响。另外,还积极邀请双方亲属及驻地干部参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上述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