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少妇来抢包 两少年因此获刑

  发布时间:2010-03-19 17:20:36


    吉水法院网讯 在晚上专门盯上拎包的单身少妇,尾随到偏僻的小巷里进行抢劫抢夺。3月1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曾华(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曾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袁民(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曾华、袁民携带水果刀尾随受害人郭冬梅至吉水县城城北“蓝宝石”歌厅对面的小巷中,见四周无人,曾华掏出水果刀握在手中,并用手箍紧郭冬梅的脖颈,威胁其不要叫喊,袁民趁机加快脚步冲上前去抢受害人手里的挎包,因郭冬梅奋力反抗,曾华、袁民二人逃离现场,抢劫未能得逞。在反抗过程中,郭冬梅颈、腰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2009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曾华尾随受害人陈春莲至吉水县城“城市花园”住宅小区东入口附近,突然上前抱住受害人的双脚,致使受害人跌倒在地,曾华趁机将陈春莲的项链、耳环、手提包及一部“三星”牌手机抢走。手提包内有现金600余元。经法医鉴定,陈春莲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另查明,被告人曾华分别在2009年6月至9月,在晚上采取尾随受害人至偏僻的小巷内,趁受害人不备冲上前去将受害人手里的挎包抢走的方式,共作案六起,抢得现金2700元,黄金项链两条,手机三部及证件等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华、袁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曾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抢夺罪。两被告人在抢劫作案时均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华抢夺他人财物,虽属数额较大,但已接近数额巨大,且是在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可以认定其行为属“有其他严重情节”。由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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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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