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3月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易海民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9日下午,王建建(已判刑)、周爱国等人在吉水县马赛尔楼上房间玩牌,因抓牌问题引发争吵扭打,在场的胡海鹏(已判刑)上前帮王建建殴打周爱国,并用电话纠集被告人易海民及叶辉、刘小强(均另案处理)等人赶到马赛尔,被告人易海民赶到时对被打后逃到马赛尔门口的周爱国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周爱国的伤情为轻伤甲级。2007年11月15日,被告人易海民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海民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至轻伤甲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易海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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