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无证采伐 数罪并罚获刑

  发布时间:2010-03-03 17:04:34


    吉水法院网讯 3月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陈武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撤消(2005)吉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武荣宣告的缓刑,与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4000元实行数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1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份,被告人陈武荣伙同陈光旭、肖金兰、孙才祥(均已判刑)四人共出资3.8万元价格购买水南镇金城村委会坛坛自然村陈武煜家凤形坑山场上的自留山林木资源,并签订了合同书。2007年4、5月份,被告人陈武荣与陈光旭、肖金兰、孙才祥在未取得该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对凤形坑山场林木进行采伐,并将木材销售给吉水县嘉华木业公司。经鉴定,采伐凤形坑山场林木蓄积量为160.9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陈武荣与陈光旭、肖金兰、孙才祥共退脏3.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武荣违反森木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在犯滥伐林木罪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滥伐林木罪,应当撤销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积极退脏,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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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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