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报警系自首 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0-02-10 11:11:18


    吉水法院网讯 2月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本国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26日晚7时许,被告人刘本国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步行于公路右侧的被害人刘庚本挂撞,造成刘庚本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本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本国委托他人拨打“122”、“120”,主动到案,系自首,并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按约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本国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本国自首及赔偿情况,遂作出一审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