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2月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胡仁根归还拖欠原告王月生借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被告胡仁根以他在湖南炎陵、茶陵、悠县开办了木材加工厂和购买了山林急需资金为由,分别于2006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2006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借款时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上述两张借条,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现被告电话不接,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即从2007年4月底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仁根为开办木材加工厂,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9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2007年4月底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法院不予支持,但对起诉后的逾期利息可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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