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2月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孙文彬、杨红根、吉水县亿鑫皮革手套厂共同偿还原告周小雄借款75000元及其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5日、2008年4月12日,被告以手套厂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周小雄分别借款50000元、25000元,被告为此分别出具了收据。其中2008年3月5日的收据中约定月息每万元计140元,2008年4月12日的收据中约定月息每万元计12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还分文。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在原告催收后的合理期限内,被告应当及时清偿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且对利息的约定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三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当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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