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本是室中密友,禁不住诱惑而伸手。2月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玲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玲与受害人杨某是吉水县某高级中学高三年级的同班同学。2009年3月,杨某委托刘玲到银行取过款。5月初,被告人刘玲乘同寝室无人之机,将室友杨某放于密码箱内的银行卡及身份证盗走,并利用之前杨某告知的密码,分二次取走卡内的1200元钱。刘玲取款后,上交了一部分学校的费用,并购买了衣物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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