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2月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杨红根、刘计娟应偿还原告周小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1日,被告杨红根向原告周小雄借款50000元用于周转。被告于当日出具了欠条,并约定按月息0.014元计息,2009年6月份前还清。但此后,被告杨红根未付分文。被告杨红根与被告刘计娟于1999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0日办理离婚登记,被告杨红根系在与被告刘计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因此,该笔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红根向原告周小雄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杨红根逾期未偿还借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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