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2月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黑度的诉讼请求。 被告系原告女婿,因被告夫妇闹矛盾,被告迁怒于原告。2009年5月17日下午17时许,被告至原告家殴打并咬伤原告,并砸烂原告家中铁锅等财物。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及财物损失共计1600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黑度虽然花费医疗等费用及家中财物被毁坏,但原告未能举证证实上述损失系由被告黄雪祥造成的。原告李黑度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黄雪祥造成原告的各种损失,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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