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庄元峰支付原告匡耀工程款186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间多次承揽被告发包的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8600元。被告于2009年1月2日已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拖欠未还。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匡耀虎工程款18600元,被告已出具欠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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