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月2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0日,被告徐吝苟两次向吉水县尚贤信用社借款合计4000元,用于购买耕牛,借款期满日为1999年12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归还了4000元借款至1999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其余本息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及利息。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徐吝苟保证在2010年2月2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1700元,合计5700元,其余利息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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