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杉木尚欠货款 法院判决十日付清

  发布时间:2010-01-29 10:08:34


    吉水法院网讯 1月2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马希红尚应在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秀章货款及运费43174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日,被告马希红向原告杨秀章购买了一车杉木锯材38.04方,货值41254元。原告为被告请车送货至浙江临海,约定每方付原告运费190元,共7227元,双方商定支付7220元。货至浙江临海后,被告支付司机5300元运费,还欠原告运费1920元。综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运费43174元。双方约定2007年9月3日付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即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运费。被告至今未付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及运费,其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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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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