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不合生争执 法院调解息诉讼
作者:赖敬党 发布时间:2010-01-29 10:06:45
吉水法院网讯 1月2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被告及汪小园、汪金根三人负责本村医疗保险工作,原告因医疗保险费事项找到被告了解情况,双方言语不合发生争执,被告殴打原告至轻伤乙级,原告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5054元,另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2600元,要求被告赔偿。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罗水根自愿赔付原告罗建生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计人民币4300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第1页 共1页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被告及汪小园、汪金根三人负责本村医疗保险工作,原告因医疗保险费事项找到被告了解情况,双方言语不合发生争执,被告殴打原告至轻伤乙级,原告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5054元,另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2600元,要求被告赔偿。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罗水根自愿赔付原告罗建生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计人民币4300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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