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10-01-28 15:05:29


    吉水法院网讯 1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1996年间在广东经营家私厂需要大量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至2004年2月底陆续还清本金,约定利息在一年内付清。至今,被告还欠原告利息14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未付。被告认可2009年9月12日向原告出具的欠14000元利息的欠条属实。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邓春生欠原告刘冬根利息款14000元,原告同意减免200元,其余13800元被告同意在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