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同族村民又都是在阜田圩镇从事屠宰生意。2009年9月2日早上,被告把卖肉摊位强行放在原告摊位前,原告与被告理论二句,被告返身回家拿来做木工的锉刀将原告左下腹部挫伤,原告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1363元,经法医鉴定,原告为轻微伤甲级。要求被告赔付医疗等费用共计3080元。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李中根的医疗等费用共计3080元,由被告李四根赔付1700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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