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村住前后房屋,两家原有纠纷。2009年10月7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妻子在自家院内望风骂有人偷了鸡,被告妻子就当心,跑来殴打原告妻子。原告和儿子赖仁生见状过来拖开被告妻子。被告持棍从其家过来朝原告身上打来,原告受伤经医治,花费医疗费1714元。经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甲级。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879元。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赖敬灿的医疗费、鉴定费用共计1994元,由被告赖春生赔付1250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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